表格可向本总领事馆领取,也可从移民与海关局网页下载。
请注意:只有移民与海关局有权签发再入境许可证。每份申请必须寄回移民与海关局审核。
所需资料
(如果申请人是专业人士
如实并完整填写好的表格6;
请人所有的旅行证件 (现在的和以前的);
新加坡蓝色身份证
入境许可证及最近的再入境许可证;
在新加坡工作的证明;
/ 国民服役身份证:
/ 技术人员及熟练工人永久居民)
(a) 如申请人是雇员,他必须提供雇主于近期 (递交申请前一个月之内)出具的信函,信函上写明申
请人受雇日期、职位及每月工资。信函必须致予移民与海关局。
(b) 如申请人自营企业:(如:公司董事,独营者,合作伙伴,等);他/她必须提供:
有效的职业证明 (技术职业者);
由公司注册局出具的有效营业注册证明(显示所有合作伙伴及董事的姓名),及最近的个人所得税报告;或者
有效的职业证明。
6. 16岁以下的孩子,必须出具他/她的出生证明,旅行证件以及父母的新加
坡身份证,结婚证明,
旅行证件(现在的和过去的),入境准证(Entry Permit)以及最近的"再入境许可证"。
7. 如有家属在新加坡的新加坡永久居民申请者必须提供主要申请人在新加
坡亲人的资料(如:新
加坡身份证号码、姓名等)。
8. 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的妻子必须提供婚姻证明正本以及她丈
夫的身份证件(如有可能,提
供其他辅助材料及信息)。
邮寄申请必须填明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代为支付申请费用的新加坡担保
人的地址。除了以上所需文件,请同时提供:
最近
"再入境许可证"号码、有效期; 以及
受理时间
4 - 6 星期
领取"再入境许可证"
自2001年3月1日起,申请人应亲自前往新加坡领取已获批准的永久居民延期
其他信息
文件。一旦本总领事馆接到移民厅批准通知,本馆将立即通知申请人。
如您需要更多信息,请随时联系本总领事馆领事事务部门。
联系电话:
+(86 21) 6278 5566转8101或8102分机
传真: +(86 21) 6295 6099
电子信箱:singcg_sha@sgmfa.gov.sg
同时,您也可参阅
移民与海关局网站以获取更多信息。
注意
如申请人在海外递交申请,该申请人现有的"再入境许可证"必须至少有两个月的有效期。如新加坡永久居民身在海外,却没有有效的"再入境许可证",他/她将失去新加坡永久居民资格。如您计划离开新加坡,请确定您的再入境许可证在您回程中仍有效。